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

发布人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5-06-05


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分工协作、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,

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作用,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。根据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的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会议的组织原则

(一)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,书

记、院长一般不能同时外出;因故同时外出时,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要问题。

(二)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正、副院长,党委正、副书记,财务总监,董事会秘书,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,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研究确定。

(三)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提出。

(四)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例会制度,按时到会,因病、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,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。会议时间不能安排其他工作。

二、会议的议事范围

(一)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;引导监督学院依法治教、规范管理;支持学院改革发展,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;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和制度建设,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。

(二)学院发展规划,改革方案。

(三)学院机构设置,人事安排。

(四)学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。

(五)学院基本建设,重要资产采购项目。

(六)学院招生计划、收费等。

(七)研究需向董事会请示、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及确有必要研究、讨论的其他问题。

三、会议议事程序和要求

(一)学院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,告知办公室主任。各学部、各部门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,应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。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汇总,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拟意见后,呈书记和院长审定。

(二)会议议题一经审定,办公室主任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,以便及早做好准备。未经审定的议题,不安排上会。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,如主管院领导不参会,原则上不予研究。会议议题以外,一般不召开临时会议。

四、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

(一)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、决议,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,并根据分工督促有关人员作好执行工作,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。

(二)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,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、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,难以贯彻落实的,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,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在做出新的决定之前,不得擅作主张,自行其事。

(三)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,学院主要领导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。

(四)学院办公室应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、督办工作,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。

五、附则

(一) 学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,依据本制度执行,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(二)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